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分享到:0

  达到一定标准的受贿数额将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在一定情形下,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行贿金额多少构成贿赂罪?

  1.提起和起诉贿赂犯罪有两个标准: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①向3人以上行贿;

  (二)利用违法所得行贿的;

  (三)通过贿赂谋取晋升或者调整职务的;

  ④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进行非法活动;

  ⑤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

  ⑥造成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法律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受贿罪如何认定

  1、受贿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3人以上行贿;利用违法所得行贿;通过贿赂寻求职务晋升或调整;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进行非法活动;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形式责任:向三人以上行贿;利用违法所得行贿;通过贿赂寻求职务晋升或调整;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进行非法活动;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造成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案例;

  1993年1月,时任开化县马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的被告人姚志平,为能在开化县物资大楼工程招标中中标,送给时任开化县物资局局长的朱久亮(已判刑)现金l万元。同年8月,被告人姚志平为能及时领取工程款,送给朱久亮现金1万元。1994年4月,开化县物资大楼因故变更为开化县供电大楼,被告人姚志平为能继续承建该工程,送给朱久亮现金1万元。

  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证人朱久亮的证言,以证明朱久亮在担任开化县物资局局长期间,被告人姚志平为能承建开化县物资大楼基建工程以及工程资金能及时到位,分别于 1993年1月、8月各送给朱久亮现金l万元;1994年4月,开化县物资大楼因资金不足,经县领导协调,将工程转为供电大楼,被告人姚志平为能继续承建该工程,送给朱久亮现金1万元,要朱久亮出面找开化县供电局局长黄才良帮忙说情,朱久亮收下此款即将被告人姚志平向黄才良作了引荐。

  2.证人吴学军的证言,以证明1993年吴学军负责开化县物资大楼工程基建工作,被告人姚志平为能在该工程招标中中标,在同年4月份向吴学军提供有关砖头、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价格,在拟标制定标底时,吴学军按照被告人姚志平提供的材料价格提出拟标意见,被告人姚志平在参与该工程招标时中标;证人吴学军的证言同时也证实朱久亮在确定吴学军负责物资大楼基建工作后,向吴学军透露过,物资大楼工程倾向给开化县马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姚志平承建的事实。

  3.本院(1999)开刑初字第l10号刑事判决书及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衢中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书,以证明朱久亮收受被告人姚志平现金3万元,并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志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贿罪。

  被告人姚志平对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表示无异议,其在侦查阶段以及当庭所作的陈述与指控事实相吻合,承认送3万元现金给朱久亮的事实。

  被告人姚志平的辩护人针对证人朱久亮、吴学军的证言,提出被告人姚志平在参与物资大楼工程招标过程中,不存在串标行为,且当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未认定被告人姚志平有串标行为,并对其作出处理。提出行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中,必须具有“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姚志平虽然先后三次送给朱久亮现金3万元,但所谋取的利益分别是为了“能在县物资大楼工程招标中中标”、“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和“能继续承建该工程”,是其本应获得或可以获得的利益,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况且,供电大楼的工程质量被评定为优良工程,工程款的决算也是经审计部门审计的,这一利益并不违法,不属于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姚志平没有行贿的主观故意,不具备行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其送给朱久亮3万元现金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辩护人当庭提供开化县供电大楼工程验收记录表、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以证实供电大楼工程属优良工程。

  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当庭所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征,均予认定。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姚志平为 “能在开化县物资大楼工程招标中中标”、“能及时取得工程款”、“能继续承建该工程”,先后三次送给朱久亮现金共计3万元这一事实,控、辩双方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姚志平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争议的实质是被告人姚志平的行为是否具备行贿罪的客观要件,构成行贿罪。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行贿罪,并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客观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在庭审中虽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姚志平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但被告人姚志平在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等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志平无行贿的主观故意,末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从上述可知,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形式责任:向3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孙汝辉
  • 手机:13775940520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13775940520@163.com
  •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27号晴朗谷广场2号楼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