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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那么窝藏、包庇罪有什么刑事责任?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刑法窝藏、包庇罪的判罪标准

  1、量刑标准如下: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3、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案例:

  【基本案情】

  2001年3月25日晚,简阳市人李宇在茶馆内打麻将,因4元钱与张某发生口角,便抽出随身携带的开关刀具将张某杀伤致抢救无效死亡。

  李宇杀人后,回家换掉身上的血衣,向父亲李大(62岁)要了20元钱后到石桥镇躲藏。次日上午,公安干警到李家向其家人说明李宇杀了人,叫他们不要包庇,但李大拒不提供情况。当晚,李宇的哥哥李河出资200元、父亲出资300元叫其逃跑。3月27日,其表弟徐均将李宇带到成都李倩(李宇的大姐)处并告知李宇杀了人。李倩又将二人带到妹妹李珍家,后到温江县躲藏。几天后,徐均叫李倩、李香(李宇的妹妹,在逃)分别拿了50元、100元,准备把李宇送到昆明躲藏,当到简阳再找钱时被抓获。公安干警立即赴成都、温江,但没有找到李宇。

  4月初,李宇回到成都。当晚,李倩、李珍及其男朋友刘成、李香等人商量李宇的去处。次日,李香拿100元作路费,由李倩把李宇送到啤县。之后,李珍、刘成到简阳,对父母建议把李宇送到资中县一偏僻的亲戚家躲藏。李宇的父、母(吴玉,62岁)同意,并分别出资200元、1000元。第二天,李、刘把李宇带到资中,并为其办了假身份证。不久,李宇到金堂县。李倩等人再次送去2000余元用于租房和生活开支。5月3日晚,李河等7人商量帮助李宇逃跑的事情。5月8日下午,李珍、刘成在简阳火车站被抓获。公安干警赶到成都时,李宇已逃往外地。

  2001年底,李倩、李珍、李河、李大、吴玉、刘成、徐均等7人因犯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6年半。

  从以上内容可知,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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