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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的确定及证据的认定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形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形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 其他情形特别严重的情形;
  • 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为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据认定

要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的记账本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审判参考》

--------------指导案例:孙某国、周某 侵犯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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