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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款取现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见,立法机关的意图很明确,就是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扩大并统一刑法意义上信用卡的范围认定,即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据此,我国《刑法》应当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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