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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宋芳科

  开发商奖励给村委会的20万拆迁补偿款,被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误解”为给自己的奖励,竟私自分走了其中的5.5万元和5万元。殊不知,这两名村官已经涉嫌触犯了贪污罪。

  事件回放:动迁有功 两村官私分奖金

  2001年12月15日,兰州某房地产公司与当时的兰州雁滩乡沙洼河村达成征用该村64亩土地的协议。到2004年该块土地开始拆迁时,有7户村民迟迟不肯搬离,导致拆迁工程一度陷入瘫痪。为此,兰州某房地产公司和该村党支部书记刘某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开发公司拿出20万元作为拆迁奖励,鼓励村委会工作人员及村民协助拆迁。时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魏周河及时任该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的张延生负责协助拆迁。在两人的努力下,到2004年末该村村民全部迁出。兰州某房地产公司在2005年1月25日兑现了承诺,将20万奖励款打到了沙洼村委员会的账目上。

  2005年3月,魏周河分到了这笔奖励款的5.5万,张延生则分到了5万元。在随后该村的换届选举中,魏周河被选举为村党支部书记,张延生被选举为村民委员会主任。但是,对于20万的奖励款,村民产生了和两位村官完全不同的理解。2007年10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村民的联名举后,对魏周河、张延生进行了调查。并于2007年12月15日以贪污罪对两人提起公诉。

  焦点矛盾:20万奖励款是公还是私

  村民观点:村民们认为,这笔奖励款是给全体村民失地的补偿,应作为村民委员会的公有资产。同时,村民们为了搞清这笔奖励款的奖励对象,多次进行举报,要求相关部门出面解决。

  两位村官观点:这笔钱是奖励他们两人拆迁有功的奖励,他们有支配这笔奖金的权力。

  检察机关观点:2005年3月,魏周河和张延生利用在村委会任职的职务之便,分别将兰州某房地公司给付村委会的20万奖励款中的5.5万、5万据为己有的行为,已触犯了贪污罪。

  辩护律师观点:该案一审开庭,两被告的辩护律师为两人做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兰州某房地产公司给付的20万奖励金是给个人的劳务费。是为了表扬魏周河和张延生在拆迁工作中付出的努力。所以这20万元奖励款的性质是私,而非村委会公款。

  一审法院观点: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魏周河、张延生身为村委会基层组织人员,共同在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款,已构成贪污罪。针对两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涉案款项为奖励款而非村上的公款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兰州某房地产公司的奖励款是基于征用土地过程中产生的,因此两被告人进行的工作仍然是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工作。如果将该款据为己有,是贪污了公款。

  最新进展:不服贪污罪名成立的判决

  2008年2月1日,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魏周河、张延生贪污罪成立。但鉴于两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全部赃款,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该案一审判决后,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案判决量刑畸轻,因此向一审法院提起抗诉,要求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的两被告人魏周河和张延生也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无法接受,已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记者获悉,本案将于近日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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