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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一、聚众斗殴罪辩护要点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1)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2)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3)刑法不予追究的。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13条的无罪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刑法》总则但书13条做无罪辩护,必须结合《刑法》分则个罪的特点进行。

对于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引起的互相斗殴、结伙械斗,如果后果不严重的,可以做但书13条的无罪辩护。

这种辩护强调两点。

其一是聚众斗殴的原因,是民间矛盾;原因之后的报复行为虽然符合斗殴的犯罪构成,但情节上毕竟不等同于其他非民间矛盾引起的报复行为,即“情节显著轻微”;

其二是聚众斗殴的后果,不严重,即“危害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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