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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那么,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1、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主体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

  (2)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

  2、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还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诉讼前或后,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案例:

  2017年8月22日O时21分许,被告人林某去接喝了酒的朋友伍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伍某从蓬江区江门大厦停车场内驶离,途中与莫某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伍某主动请缨由其驾车离开现场,林某表示同意。随后接到110指挥中心通知,交警要求林某回到现场配合调查,故林某又驾驶发生事故的小轿车搭载伍某返回现场。伍某回到现场后,并未向交警承认是其醉酒后驾车离开现场。

  在之后的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明知伍某有危险驾驶行为,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以求达到使伍某逃脱刑事追究的目的。但经调查发现,案发地江门大厦停车场内的视频监控录像及在场的证人证言均能证实,在林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伍某驾车离开现场,而经司法鉴定,伍某当时的血液酒精浓度高达297.OOmg/lOOml,已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该案证据,被告人伍某醉酒后驾车的事实成立,判决伍某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另一名被告人林某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陈述,意图隐匿罪证,对法院查明伍某危险驾驶的案件事实造成阻碍,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故认定林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条】

  伪证罪是一种很古老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它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所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统治者都对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国内外对于伪证罪的规定是不同的,就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规定也不同。

  综上所述,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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